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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觀摩】營業人於合作店銷貨並自收貨款,以該營業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違憲?-釋字第685號解釋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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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營業人若自己銷售貨物,其銷售所得之代價亦由該營業人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即為該營業人「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而屬該項營業行為之銷售貨物人,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則係由百貨公司將專櫃貨物銷售買受人,向買受人收取價款,故為該百貨公司「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11013 (56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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