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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酒測○.九一毫克竟也無罪─ 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六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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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刑法 185-3 醉態駕駛罪之本質上應屬抽象危險犯,其適用以酒測值標準超過一定程度時,就構成本罪。部分實務堅持採取個案證據判定具體危險有無之證明方式,以犧牲絕大部分守法用路者之廣大利益換取個案中實質正義之展現,造成潛在酒駕者的僥倖心理,無法有效預防酒醉駕車之一再發生…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21108 (61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備註 | 作者:張麗卿教授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201期,頁194-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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