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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案型之探討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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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 凶宅作為現代型之瑕疵,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得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另在房屋係因他人非故意自殺而成為凶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應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繼承之規定向自殺者之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期數 | 20130207 (63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備註 | 作者:吳從周教授 出處:月旦裁判時報第12期,頁10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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