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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原所有人所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得否據以對抗輾轉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現所有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24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固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土地買受者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土地使用者間之法律關係,原則上土地使用者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法院審理中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起訖頁 12-1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公同共有物及其他權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可否於第二審追加第一審輔助被告之參加人為備位被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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