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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人非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不得據此提起再審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9-11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307 (19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法27條之法人股東代表與公司間是否存有委任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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