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放火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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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因認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數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仍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1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又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為燒燬,係指使該住宅主要部分或效用滅失之燒燬。 | 
| 起訖頁 | 25-26 | 
| 關鍵詞 | 放火、現供人使用、競合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211 (15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上一篇 | 偽造文書之「足生損害」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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