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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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查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且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給付之人為債務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 | 
| 起訖頁 | 3-4 | 
| 關鍵詞 | 給付型不當得利 | 
| 刊名 | 判解集 | 
| 期數 | 201211 (15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下一篇 | 債權物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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