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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32號
公佈日期:2007/08/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解釋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 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 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 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 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 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 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 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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