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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8號
公佈日期:2004/05/21
 
解釋爭點
勞基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違憲?
 
 
三、確定給付走向確定提撥之趨勢
第一層次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第二層次之職業退休金究為相互取代或互補,而職業退休金應由企業自願提供或政府強制,為有趣之問題。從國際經驗來說,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之保障可以兼具排斥與互補兩種關係。如德國其公共退休金所得替代率達七成,職業退休金自然不發達,英美第一層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低(在四成以下),企業自願提供職業退休金,作為爭取、留住與鼓勵員工之工具。現在德國公共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有下降之勢,政府則鼓勵企業及私人退休金以補其不足。可見二者可以並存,其相對之重要性則視國情而異。而有強制性之拉丁美洲確定給付制退休基金與星加坡之中央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或香港之強制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則是二者合一,爭辯其第一層次或第二層次之屬性並無意義。澳洲亦將原為自願之企業退休金改為強制雇主負擔九%,雇員三%之確定提撥制退休金。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等國並不強制企業提供退休金,員工是否參加亦屬自由,但一方面提撥可以費用出帳(在政府有稅收損失為taxexpenditures)鼓勵之,但附有諸多條件,且另立企業之退休金專法(如美國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ERISA、英國之Pensions Act)在公平性、安全性與足夠性方面規定甚多,對工人之保障高,相對限制企業對此工具之運用而漸失誘因。近年由於股市下跌、債券利率下降,對採確定給付制之企業退休基金造成資產減少,給付債務因折扣率降低而提升之雙重損失其平均積儲率(funding ratio即資產相對於給付債務之比率)由一二○%降至八○%(最近略有回升)使企業由對勞工保障較佳之確定給付制加速改變為確定提撥制或現金帳制(cash balance plan名目之確定給付但性質接近確定提撥制),以降低成本,如英國去年一年有二六%的確定給付計畫不許新進員工參加,改提供低成本之確定提撥制(註十二),而美國雖較不明顯,但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確定給付計畫之數目,由十七萬減至五萬三千,至一九九五年退休給付保證公司(PBGC)保證對象只剩四萬五千個。而以確定給付計畫為主要保障之勞工亦由一九七九年之八三%降至一九九六年之五○%(註十三)。
除拉丁美洲國家由破產之確定給付制改採個人帳戶之確定提撥制外(註十四)最近東歐退休金之改革亦有兼採個人帳戶制取代或補充隨收隨付制之公共年金,因確定提撥制較具透明性,而其由雇員作投資決定之型式則須投資教育之配合。英國強制雇主須提供雇員退休儲蓄之安排(Stakeholder Pension)亦採確定提撥制,由於低收入雇員參加率低,最近有改為強制之議。
註一:甲乙丙丁四人,整體服務年資均為三十年,每年年資均予一.五基數,起薪均為二萬元,每年加薪六%,退休金為最後一年年薪×年資×一.五%。但因其分別在一、二、三、五家公司工作,其退休金加總每年分別為四萬九千元、三萬伍千元、三萬元與貳萬柒千元。John H. Langbein and Bruce A Wolk, Pension and Employee Bene fit Law, 3rd ed. 2000(Langbein and Wolk)at 172.
註二:Langbein and Wolk 169-174。
註三:不同影響(disparate impact)並不等於不同對待(disparate treatment),只有後者方有法律責任,而年齡亦不等同於年資,見Hazen Paper Cov. Biggins, 507 U.S. 604(1993)
註四:Ibid126-138美國制度達到最低年資,未達正常退休年齡,其年資雖不能剝奪,仍未能領退休金,可延到退休時領取(deferred pension),或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取回現金或轉至個人退休帳戶。此外多雇主計畫(multi-employer plan)在同一產業易雇主其年資可併計。
註五:OECD在一九九八年估計,OECD國家在過去二十五年,退休人口增加四千五百萬人,工作人口增加一億貳千萬人,但未來二十五年,退休人口增加七千萬人,工作人口只增加五百萬人,見OECD maintaining propsnityinanage in gsociety, 1998 at 10。而退休者(六十五歲)之生命預期值,以英國男人為例,在一九二八為十一.五年,二○○二年為十六年,至二○五○年為十九年,見UK Pension Green Paper 2002, figure 2.1。
註六:隨收隨付制指將現在工作者所支付之保費或提撥,支應現已退休之退休給付。此制度在人口結構年青(即依賴比率低)時,無問題,在後繼者少於先行者或相對不足時(以德國為例一九六○年五個工作人口支持一個退休人口,至二○三○年則是兩個工作人口支持一個退休人口),則無法運作。此一情形對年青人或未來世代極不公平,到自己該領退休金時卻無錢可領了。此種世代間移轉現象,主要是社會保險過度政治考慮,保費長期未依精算收足之故,亦可說是另一種不平等之問題。德國國會甚至提議一出生之未成年人即有投票權(由受託人行使)以扭轉此種世代間歧視之現象。我國之全民健保與勞工保險即有此現象。
註七:關於各國退休金改革之介紹,見余雪明「健全退休金法制與受益人保護」,在作者「比較退休基金法」2001附錄309-321。
註八:Axel Borsch-Supan and Reinhold Schnabel, Social Security and Retirementin Germany, in Gruber and Wise, Socia lS ecurity and Retirement around the Word, 1999, 148-149:
註九:Brigitte Miksa, Experience in Germany, the German Pension System in A State of Flex. Allianz Dresdene rAssetment Management, 2003 at 16(Miksa)
註十:退休基金協會92/10/8補充資料P.4。
註十一:Miksa 17-22。德國雇主社會安全及福利之總負擔達雇員薪資之四成。
註十二:“There's no such thing as a sure thingP” ension Management, Januuary 2004 at 6。
註十三:Langbein and Wolk 56-57。據最新之調查,如重頭來過,八成以上目前提供確定給付之雇主,將改提供確定提撥計畫。而目前過半數決定或積極改變提供之計畫。Pensions and Investment, May 3, 2004 at 2.
註十四:參考Monika Queasier, The Second Generation Pension Reformin Latin America,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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