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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9號
公佈日期:1994/02/25
 
解釋爭點
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對未貼查驗證者概處漏稅罰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同條項第十二款,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完稅或免稅照證,不遵規定實貼者,不問有無漏稅事實,概處比照所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之規定(現已修正),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財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臺財稅字第三八五七二號函釋「凡未按規定貼查驗證者,不再問其有無漏稅,均應按該條文規定以漏稅論處」,均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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