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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0號
公佈日期:1993/12/24
 
解釋爭點
遺贈法細則就受死亡宣告者之遺產申報起算日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其受死亡之宣告者,在判決宣告死亡前,納稅義務人無從申報,故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就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規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符合立法目的及宣告死亡者遺產稅申報事件之本質,與憲法第十九條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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