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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8號
公佈日期:1993/11/26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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