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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01號
公佈日期:1992/07/24
 
解釋爭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停職教師限制其任職違憲?
 
 
解釋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關於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乃因其暫不適宜繼續執行教育職務,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因案停止職務之教師,於聘期屆滿後,經法定程序確定為無刑事及行政責任,並經原學校依規定再予聘任者,其中斷期間所失之權益,如何予以補償,應由主管機關檢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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