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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74號
公佈日期:1991/02/22
 
解釋爭點
公保法施行細則就保險年資保留以5年為限違憲?
 
 
解釋文
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請准保留保險年資者,其時效以五年為限,逾期再行參加保險者,以新加入保險論」,與當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合於前項退費規定,不為申請退費而申請保留保險年資者,續保時,其原有年資全部有效」之規定不符,增加法律所無之期間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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