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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53號
公佈日期:1990/03/02
 
解釋爭點
辦理強執注意事項關於拍賣通知書應記載債權人得聲明照前拍底價承受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七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五十則(五)關於拍賣不動產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再行拍賣期日前,債權人聲明願負擔再行拍賣之費用者,仍得照前次拍賣之最低價額承受之」之規定,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意旨所為,乃在求人民權利之從速實現,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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