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49號 公佈日期:1989/11/24 解釋爭點 法院得以告發人為證人,並適用刑訴法強制到場規定?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文 告發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認為有命其作證之必要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於證人之規定傳喚之,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並得加以拘提,強制其到場作證,以達發見真實之目的。基此,本院院字第四十七號解釋,認對告發人得適用當時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與憲法並無牴觸。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