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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4號
公佈日期:1989/03/03
 
解釋爭點
財支法就營業稅、印花稅統籌分配比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有關營業稅與印花稅統籌分配之規定,符合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謀求地方經濟平衡發展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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