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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0號
公佈日期:1988/08/05
 
解釋爭點
對官署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不得訴願違憲?
 
 
解釋文
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之定義,同法第二條亦有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係前開訴願法條文之當然詮釋,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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