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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29號
公佈日期:1988/07/29
 
解釋爭點
訴訟救助限制及對和解聲請繼續審判期間限制違憲?
 
 
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二、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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