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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93號
公佈日期:1985/02/08
 
解釋爭點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意涵?解釋效力之範圍?
 
 
解釋文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O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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