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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8號
公佈日期:1981/05/08
 
解釋爭點
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如何救濟?
 
 
解釋文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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