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57號 公佈日期:1979/04/13 解釋爭點 對私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得兼私校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文 私立學校法施行後,對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本院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仍應有其適用。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