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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1號
公佈日期:1971/09/24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私立學校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本院院字第二三二O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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