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1號
公佈日期:1963/05/22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