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1號
公佈日期:1961/06/21
 
解釋爭點
終止收養前,養子女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
 
 
解釋文
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