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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6號
公佈日期:1955/11/21
 
解釋爭點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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