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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5號
公佈日期:1955/03/11
 
解釋爭點
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應受緩刑宣告影響?
 
 
解釋文
主刑宣告緩刑之效力,依本院院字第七八一號解釋,雖及於從刑,惟參以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得專科沒收」,與第四十條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證沒收雖原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關係。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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