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3號
公佈日期:1953/08/04
 
解釋爭點
利害關係人對商標異議之程序?
 
 
解釋文
商標法第三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應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最先使用並無中斷者。註冊,係為審查准駁之實質標準,如利害關係人,在同法第二十六條審定後之六個月公告期間內,另以與他人審定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並以自己之商標實際使用在先,而未中斷為理由,對他人已審定商標提出異議,自應依異議程序及同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國考報名優惠
司律/司特/調特專屬
法研所准考證優惠
6/30前報名省最多
司律校園團報
享優惠再拿超值好禮
司法特考總複習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