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號
公佈日期:1952/09/29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國考報名優惠
司律/司特/調特專屬
法研所准考證優惠
6/30前報名省最多
司律校園團報
享優惠再拿超值好禮
司法特考總複習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