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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號
公佈日期:1952/09/29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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