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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0號
公佈日期:2021/10/8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註腳】
[1] 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稱:「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第21條第2項前段:『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並在適當情況下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持續得到改善』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 (No. 169))第20條第1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參照)。」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等關於原住民之進用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2] 許志雄著,人權規定之第三人效力,月旦法學雜誌試刊號,1995年3月,頁59、60;同氏著,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2016年,頁121。

[3] 企業之財產權固受憲法保障,但其性質上為「基於公共福祉之權利」,應受公共福祉之制約。國家基於一定之經濟或社會政策考量,為追求公益之實現,非不得立法加以限制。尤其1990年代以降,企業之社會責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備受重視。企業之社會責任論強調:企業不僅追求利潤,亦對社會負有責任,須尊重消費者、投資者及勞工等利害關係人之立場;企業不僅須遵守法令,亦應謀求人權、勞動及環境等之充分保障與維護。參照戶波江二著,憲法學から企業を分析する視角,收於氏編「企業の憲法的基礎」,日本評論社,2010年,頁3。公司法順應國際潮流,於107年修正第1條,導入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之理念。而一定比例原住民進用制度,亦有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之旨趣。

[4]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印「90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AJ010002),頁32。下載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專題中心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90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最近更新:103年8月12日)

[5]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印「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頁Ⅳ,109年6月。

[6]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印「109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頁Ⅳ,110年6月。

[7] 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第1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書,頁83。下載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最近更新:110年5月27日)

[8] 長谷部恭男著,憲法,新世社,2014年第6版,頁173。

[9] 110年8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579,590人,占總人口數23,451,837人之比例2.47%。參照 民國110年8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發布日期:110年9月10 日)進用比例1%,遠低於人口數比例2.47%。計算代金之每月基本工資,亦低於國人每月平均薪資。

[10] 部分論者主張,除採購金額外,採購類型(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採購案之勞力需求、得標廠商之之合理利潤等,亦應納為系爭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因素。其向廠商利益或財產權之維護傾斜,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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