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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0號
公佈日期:2021/10/8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18] 司法實務上,亦有採取特別公課見解之判決者,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係課與標得政府採購案者僱用法定比例原住民之義務,未達者始需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究與行政罰或其他行政責任有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立法考量即以得標廠商員工總人數,作為應僱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基準,而非以得標廠商之獲利情形,作為應僱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基準,且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之立法目的,乃為藉著政府採購程序及公共工程來保障原住民就業,於廠商有履行之困難或力有未逮之時,始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其所繳之代金負起原住民培訓、就業相關等事宜,實有代負履行義務之性質,原告所稱不符比例原則者自無可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參照)。

[19] 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首頁(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20] 參照 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首頁(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21] 參照 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首頁(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22]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期限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附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參照 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首頁(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23] 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參照 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可見近年來,基本工資每年調整,計算時須留意其計算之基準年。

[24] 例如A機關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比例之差額1人,則其應繳納代金為1(人)× 2萬2,000(元)=2萬2,000元。另如B機關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10日止之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比例之差額1人,則其應繳納代金為1(人)× 10(日)× 733.33(元)=7,333.3元。又此所稱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之計算方式係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為準,則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亦應計入。參照 原住民族就業代金計算方式?(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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