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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三)關於軍人年改法,另有特別的第3點理由稱:「於支領月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本席認為,這是軍人年改法第36條[9]的特殊規定,至於公務人員年改法或教師年改法都沒有這樣的規定,一旦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選定月退休金後,就不得請求變更為一次領退休金,由此更可以證明第3點理由並不是支撐領取退休俸或月退休金是繼續性法律關係的正當理由。
四、小結
如前所述,退休軍公教人員決定領取非屬一次性退撫(除)給與,於銓敘部核定時,其構成要件事實或系爭法律關係,於年改三法生效前,既已終結,依前揭本院釋字第574號、第629號及第751號解釋意旨,年改三法對該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或退休俸者,自無適用之餘地,如強加適用,即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年改三解釋對退休軍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的法律關係,既已誤認為繼續性法律關係,其解釋結論當然認為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席對此恕難贊同。
參、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意涵
一、諸多法律明文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軍公教人員的各個退休撫卹法律都有明文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詳細內容如下:
(一)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二)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85年2月1日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三)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四)公務人員年改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6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五)軍人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六)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二、「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應如何理解?
究竟「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的意思是什麼?一般人或退休軍公教人員如何理解這個用詞?
依本院釋字第777號解釋釋示: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所謂「受規範者可得理解」,應從一般人民的觀點,依據正常生活與語言經驗的標準,來理解法律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意義及適用範圍。依一般人民的觀點,普遍會認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詞,簡單的說,就是當退撫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時,最後由政府保證負責支付到底的意思!不然,為什麼法律會規定「保證」、「最後支付」、「最後保證」等語,難道這一切都是玩假的嗎?
沒想到年改三解釋竟然釋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在解釋上並未排除於基金收支確有不足時,政府得另採行其他因應措施,包括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等開源節流之手段,以增加退撫基金財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說白話一點,就是法條雖然沒有關於開源節流的明文規定,但在法律解釋上並不排除有這種可能性。請問: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還有這招解釋嗎?
舉個例子說明,就可以明白!例如,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清償債務100萬元,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甲轉向保證人丙請求給付,保證人丙說:「我也沒有什麼錢,我們共同來想個開源節流的方法來處理債務人的債務,要不要先請債務人再努力去賺錢來還?5年後,假如債務人還是沒有還,債務額100萬元可否打個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時間也沒有那麼多錢,先給個緩衝期5年,之後再分個20年分期給付,我最後一定付保證責任,最後、最後我一定保證支付完畢!」可以這樣嗎?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年改三解釋所謂開源節流的手段,就是:
(一)檢討調整撥繳費用基準:檢討結果,就是軍公教人員要多提撥一點錢,少花一點錢!
(二)延後退休給與起支年齡:延後結果,就是軍公教人員不要年紀輕輕就退休,多做幾年,等老一點再退休!
(三)拉長平均本俸計算期間:拉長結果,拉長本俸計算期間,結果就是少領一點退休金。
(四)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調整結果,就是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退休所得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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