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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2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1項2款第2目:「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1項:「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28]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2項至第8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2項至第5項。
[29]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1條第4項第3款規定(「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4項第3款規定(「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30]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一」,「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一」。
[31]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
[32]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附表三說明二、退休俸:(二)「基數計算基準: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最後五分之一年資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另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伍者,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33]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1項:「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
[34]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
[35] 相同規定,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8條第1項。
[36] 相同規定,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1項。
[3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
[38]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教師所得替代率之規定相同,惟施行前退休之教師,最高可採計年資亦為40年。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
[39]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
[40]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
[41]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
[42]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5項及第38條第5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5項及第38條第5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雖無明文,然第39條立法理由三、略同(「查現行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均係伴隨現職待遇調整而調整,除衍生退伍所得與在職人員待遇相近之不合理現象外,亦造成退撫基金長遠負擔及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之不對等情形,爰參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規定,明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遺屬年金調整機制。至所列舉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退撫基金財務盈虧與否等條件,必須綜合考量衡酌調整幅度,及經詳慎之程序研商後始為妥適,爰授權於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相關細部執行規範,以利執行」)。
[43]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4項。
[44]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6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6款。
[45]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4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第2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9條第2項。
[46]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2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2項。
[47] 此乃前揭兩條文合併觀察的結果。亦即每月所領退休所得,既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也不得低於「最末年保障金額」,則適用之結果即以其中「金額較高
[48]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2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2項。
[49]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項。
[50] 並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4項(內容相同)
[51]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4項。
[52] 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4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4項。
[53]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4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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