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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陸、揮手自茲去、蕭蕭班馬鳴
[103] 人生際遇「可遇而不可求」,孰曰不然!八年前,我在離奇曲折的機緣下,忍痛放棄了一生所熱愛的學術研究工作,和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的長聘保障(一紙聘書聘到六十五歲),毅然決然來到司法院服務。因前此教授憲法多年,故知從99年憲法增修後,大法官已是「同工不同酬」(僅法官出身的大法官才享有終身職保障);又因司法院向以大法官地位尊崇為由,不同意學者自大學「借調」擔任大法官,乃決定依法辦理退休(因同日起就任現職,故迄今未支領退休金)。雖非窮究學術生涯規劃,也有礙於退休後的經濟營生;然為能學以致用,聊盡讀書人「舉而措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的古訓傳承,於是勉強受命。猶盼能與諸賢薈萃,一本至公無私之襟懷,明法析理、誠意正心釋憲,而為眾民翹首信望。奮首心懷法憲八年,雖未違「時有作為」之初衷,但亦非全然無憾。即將卸任大法官,而成退休之身,竟值審理攸關億萬生民的年改釋憲案,雖得循例迴避教師年改案,幸能參與軍、公年改案,略盡棉薄心力。
[104] 多元開放的社會需要不同意見,[95]民主憲政國家更以制度保障不同意見。為了時時提醒自己勿忘初心、盡忠職守、矢勤矢永,我在就任前特意從《孟子》中集句,央請于右任先生嫡傳弟子唐濤書法家,親書「養浩然正氣,行天下大道」對聯一幅,懸掛於辦公室入口。八年來雖自問已盡心竭力,無奈一則才學不足,才深切體悟辛棄疾「早歲那知世事艱」自況語的悲愴心情;一則時不我予,未能「智周萬物、道濟天下」,始漸悟楊萬裡〈桂源舖〉所雲:「萬山不許一溪奔,攔得溪聲日夜喧,到得前頭山腳盡,堂堂溪水出前村」。
[105] 美好戰役,我已經歷。此際,耳邊已經響起年少時最喜愛的一首藝術歌曲《花非花》(白居易詞,黃自曲):
花非花,霧非霧;夜半來,天明去。
來如春夢幾多時?去似朝雲無覓處。


【註腳】
[1] 所謂「全面執政」係指由同一個政黨同時掌控兩個政治部門(總統與立法院的多數席次)。美國稱之為”party government”(中文譯為「政黨政府」)。反之,如兩個政治部門(總統與國會(含兩院制國會中之一院)的多數席次係由不同政黨掌控者,則稱「分裂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例如2000年至2008年的陳水扁政府。
[2] 蔡所推動的其他重要政策立法,尚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05年8月10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通稱「黨產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溯自民國34年8月15日(按:其時中華民國憲法尚未制定)起,凡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法,所取得之財產,原則上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並特設「黨產會」進行調查、追討。嗣監察院於106年3月24日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本院多數大法官於107年10月5日第1482次大會議決不予受理,本席雖提出「不同意見書」(參見,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聲請解釋黨產條例違憲案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最後瀏覽日2019/08/23),但在多數同仁極力規諫下,忍痛將意見書「全文」附卷存參,僅對外公布其中與程序事項(受理與否)有關之論述。
――「勞動基準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次日施行),全面推行「一例一休」制(參見同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全力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包括:第95條第1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用戶得選擇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或由傳統發電業者供電等。惟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6號公投案(5,895,560張同意票對4,014,215張不同意票)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總統乃於108年5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第95條條文,刪除原第1項規定。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106年7月7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立法院據此於106年8月31日通過「前瞻預算建設特別預算」第一期(4年)共編列特別預算計4,200億。在野黨立委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旋於106年9月25日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序違憲,並聲請急速處分。嗣本院多數大法官於107年5月4日第1476次大會議決「不予受理」,並決議本席於該案所提「不同意見書」僅得附卷存參,不得對外公布。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同日施行,通稱「促轉條例」),定義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為「威權統治時期」;設置「促轉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按: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重新調查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並清除威權象徵、保存或重建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之遺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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