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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93] 政府喊窮的同時,卻又提出許多增加財政負擔的「未來計畫」,例如:一大堆的「蚊子建設」、八年八千八百億的「前瞻計畫」。甚至大量舉借,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條款再延十年、加碼「減稅項目」、股利所得稅停徵(等同富人減稅)等。其實,公共支出所涉及的各種舞弊(貪腐)與浪費,才是造成國家財政危機的罪魁禍首。[90]
3.不應汙名化18%優存
[94] 多數意見對於優惠存款制度的由來,及其所造成的政府財務負擔分析甚詳,[91]並認為分10年(溯及)調降(削減)已退伍除役軍人之18%優存利息尚不違憲。[92]本席同意,18%優存利息就其使「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同等級人員「薪俸」的範圍而言,顯屬不公,應予調降。然18%優存利息制度的弊病不應被過度誇大,尤應避免「汙名化」,蓋許多早年退伍除役人員因其時薪俸甚低,雖領受18%優存利息,其退休所得仍不及「最低保障金額」(38,990元)。此由本解釋「附件十」所載支領(一次)「退伍金」的退休軍人中有99%的人,因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而無須調降觀之,即明。公務人員部分雖主管機關未提供類似本解釋「附件十」的統計資料,想像中支領(一次)「退修金」的退休公務人員中,應亦有相當高比例的人,其退休所得低於法定「最低保障金額」(33,140元)。對於這些退休人員,吾人何忍指責其為「肥貓」?!
4.「最低保障金額」名實不符,徒增傷悲
[95] 年改三法為削減退撫給與(退除給與)皆設有「最低保障金額」,作為削減的底線(地板)。同時,並皆規定原支領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按原支領金額支給(是即「多砍、少不補」)。誠然,從憲法上說,在確認國家有全面保障國民維持尊嚴生活最低所需之(生存權)義務以前,不能認為前述「最低保障金額」即課予國家以「保障每位退休軍公教人員能享『最低保障金額』之退休所得的義務。然而,「最低保障金額」這樣的法律用語,在「多砍、少不補」的規定面前,的確令人傷感。
5.劃一「同(年)資」、「同(職)級」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乃齊頭式的「假平等」(形式平等),而非容許合理差別待遇的「真平等」(實質平等)
[96] 關係機關代表在歷次本案公開說明會與言詞辯論會中不斷強調,年改具有多方面的目的,不僅為使退撫基金延命25年至30年,且在消除因服務(役)時期不同,適用不同法規,致同(年)資、同(職)級的人員退休所得間之差異。本席會中層屢次詢問:何以劃一「同(年)資」、「同(職)級」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應該作為年改的目標?得到的答覆皆是:我們認為所有的人,退休之後都應該是平等的,應該儘量使退休所得趨於一致。本席以為,這樣的思想是齊頭式的「假平等」(或稱形式平等),而非容許「合理差別待遇」的「真平等」(或稱實質平等)。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環境與條件,同樣服務(役)30年,有人處在承平時期,經濟成長年代,有人處於戰亂時期,經濟拮据年代。國家因而給予不同的退撫給與(退除給與),毋寧為自然。今欲強不同,以為同,無異於「不等者,等之」,難謂合乎平等原則。
二、得不償失的年改
[97] 整體評估「年改」的成本與效益,怕是得不償失。因全面溯及削減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估計政府每年可節省支出約280億元新台幣[93]。然「溯及既往」的年改對於台灣社會價值與人心所造成的衝擊,則難以估計。
[98] 年改溯及既往,代表對於過去制度的否定,也表示國家不願再信守其(載在法律裡)對全國軍公教人員所作的莊嚴承諾—只要你們竭盡所能、犧牲奉獻、報效國家,作到「武官不怕死」、「文官不貪財」、「教師誨人不倦」,國家必當竭盡所有,照顧你們的餘生和你們的遺眷。如此一來,國家與軍公教人員數十年「風雨同舟」、「甘苦與共」所建立的忠誠信賴關係,便開始鬆動!這種深層而無形的衝擊,絕非能言善道的十幾個大法官,以一句似是而非的繞口令「系爭規定乃是所謂的『不真正溯及既往』,而非「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的『真正溯及既往』」,所能輕易撫平;幾十萬個年改受害家庭的切膚之痛,更非短時期所能療癒。
三、如果時光能倒流,年改該怎麼改?
[99] 本席以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所以成為法治國原則之一,實有其顛樸不破的道理。蓋人的理性有其極致,一般人都不具備「遇見未來」(未卜先知)的能力,法律如能溯及既往,人民將不知何以措手足!因此,古來善治國者,並重誠信。非萬不得已,絕不輕毀承諾。
[100] 年改可大可小,皆以開源為主,節流為輔。除非國家財政遭遇重大變故,絕不輕言「溯及既往」削減已退休人員之退撫給與。現時退撫制度最大的問題出現18%優存利息,只需對症下藥,精準手術;無需殺雞用牛刀,全面溯及既往,限期重新核定退休給與,搞得雞犬不寧。
[101] 與其新設「退休所得替代率」,並據以重算每位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上限」,引發財富實質重分配[94]的爭議,只需針對領受「18%優存利息」致退休所得超過同(等)級現職人員薪資(總額)者,或達一定百分比者,即依其現支退休所得,分成不同級距,「等比調降」其優存利息。
[102] 調降18%優存利息所節省之政府支出,則用以補助未達原支領金額及未達「最低保障金額」之退休袍澤,俾繼續朝向合乎「實質平等」的「社會國原則」或「大同世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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