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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三、「限制」領取月退休俸的軍人「再任」職私立校,如何違憲?
[77] 如前所述,本席協力參與作成宣告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限制退伍除役軍人「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之規定「違憲」之結論。本席亦同意應以「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進行審查(解釋理由書第121段參照)。而以系爭規定之手段是否顯然「涵蓋過廣」(over-inclusive)或顯然「涵蓋過窄」(under-inclusive),綜合論述諸多違反平等權的疑義,在本案不失為一有效的論證方法。至於其他所涉爭點如何處理,論理有無尚可改進之處,已無關宏旨,此處不及詳論。
[78] 猶需一言者,本解釋理由書第20段以「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為由,諭知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系爭條例第39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這段文字的意義不僅在於,在多數同仁幾乎一面倒的解釋系爭條例主要限制規定「合憲」的情形下,能作成如上宣告,相當難能可貴;其意義更在於宣示:當國家採取限制行為(如削減退休金)時,其應合乎最低的理性要求,確保規範的前後邏輯一致(是名「體系正義」)。該段理由書有謂:「為貫徹系爭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核定之退除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系爭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1條參照)」,實值細繹。
肆、不堪回首的審查程序
[79] 此次年改三解釋的審查過程創新了多項紀錄,甚至打破大法官釋憲七十年來的多項傳統。為保存歷史,應略述一二。
一、「受理與否」的標準一變再變,殆無公信可言
[80]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使持少數意見之立法委員,於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維護憲政秩序」(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過去七十年來,基於前述立法目的,並為尊重憲法上平行的權力部門,本院對於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依據前揭條文,聲請解釋憲法,向來從寬審查其「程式要件」,並鑄成多號具有代表性的解釋 [78]。詎料,去(107)年5月4日第1476次大法官大會議,就立委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式」違憲,並聲請急速處分案,多數大法官竟史無前例地變更見解,「從嚴審查」其聲請要件,認為:該條所稱「行使職權」,不僅指立法委員須出席會議,更須參與表決,是聲請人中之一「未曾參與投票」,即未「行使職權」;又,該條所稱「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立委僅指其於系爭法案最後一次讀會曾經投下「反對票」者,而該案38位聲請人於爭議之最後讀會並未投下反對票,爰決議「不予受理」。本席當時據理力爭未果,乃提出「不同意見書」,詎多數大法官又以關於本院「不受理決議」,個別大法官所提出之「個別意見書」,向例僅得「附卷存參」為由,強行表決本席所提「不同意見書」,不得對外公佈。
[81] 哪知,時隔一年,多數大法官再次變更見解!解釋理由書第3段明言:「查聲請人於立法院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式完成時,於議場公開表示:『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審議程式未果,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式(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74期院會紀錄,第405頁至第406頁參照),得認聲請人38人(按為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條例修正案之少數立法委員」。按此新標準,「未出席投票」仍能視為「行使職權」,只要曾經公開表示異議;而所謂「總額三分之一」立委,也不以「在最後一讀程式中曾投下『反對票』者」為限(蓋其既未曾出席審議,如何投反對票)!兩相對照,完全相同的38位立委聲請釋憲,結果截然相反――前案不受理,本案受理並作成解釋。果真「法院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82] 尤其令人失望的是,雖本席再三要求,多數意見絕口不提本院去年就立委聲請解釋「前瞻預算案審議程式違憲」案「不予受理」之決議,遑論坦承本案如上解釋實際已變更(甚或推翻)該「不受理決議」的見解,而寧見本院「受理(聲請)與否」的標準陷於錯亂。身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如此藐視自己的解釋運作先例,令人不解!也難怪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79]
二、併案審理,同日公佈,畢其功於一
[83] 各界(含地方政府、人民、法官、監察院)聲請解釋年改三法違憲疑義的聲請案計有20多件,原分由許多位大法官主辦(幾乎每位大法官手上都有年改聲請案),最後竟協調由同一位大法官主辦年改三案。用心良苦殆所僅見。其次,討論過程中並逐步磨合,凝聚多數共識,將三解釋案訂在同日一齊公佈,亦屬罕見。至於其他程式創舉更是不勝枚舉,例如:此三解釋案為本院首次略過「程式審查」(即按主辦大法官所擬草案,討論本案依法應否受理及其理由),而代之以新創的「意向表決」(即由大法官逕就「受理與否」表達意向,並行表決),經議決受理後,直接進入「實體審查」的案件。吾人始知釋憲審查程式如此深具彈性。又,為便於進行意向表決,乃逕行宣讀主辦大法官所擬長達數十頁的解釋理由書草案;以之對照去年監察院聲請解釋之「黨產條例違憲」案,因「程式審查」卡關(最後多數議決「不予受理」),主辦大法官所擬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亦長達數十頁)全然未獲宣讀,遑論討論,其間差別何斥天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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