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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1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關於所用名詞定義;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關於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準;第26條第3項及第46條第4項第1款,關於同條例施行後之過渡期間內,扣減受規範對象退除給與;第26條第4項關於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第29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休撫卹基金撥繳費用之基準;第34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第39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除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第46條第5項關於同條例施行後第11年返還優惠存款本金;第47條第3項關於年資補償金之計算與結清;第54條第2項關於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等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12] 軍人年改法第26條則以重定「給與基準」的方式,設定退休所得上限。該條第1項第1與第2款首先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即退撫舊制年資與退撫新制年資)之(一次)退伍金[39]、(月)退休俸[40]或贍養金[41]的給與基準(分如該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第2項則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後之(一次)退伍金、(月)退休俸或贍養金的給與基準如該法「附表三」所示。同條第3項則進一步規定退休所得上限的作用:「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如上規定,雖亦對軍人的退休所得設定上限,然因前揭第2項規定及同條「附表三」同時調高可採計年資(由35年提高為40年),連帶提高了(一次)「退伍金」的「基數」(由52.5個基數提高至60個基數);並調高(月)退休俸的「俸率」(以服役年資20年者為例,其月退休俸之俸率由原退撫新制的40%,提高為55%,且最高可採計年資40年,使士官之俸率最高可達95%,軍官最高可達90%,致軍人退休所得上限的殺傷力(限制效果)銳減。此由本解釋「附件十:年改整體影響分析表」觀之即明。依退輔會107年11月及108年4月的統計,支領(一次)退伍金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除軍人分別為90,150人與87,876人,其中未因「年改」設定退休所得上限(天花板)而受影響(亦即無需調降優存利息)者,分別為89,354人與87,132人(各占99.17%與99.15%)。
[13] 此外,前揭軍人年改法第26條之「附表三」與公、教年改法之「附件三」還存在一項重大差別,即軍人依前者計算得出之退休所得上限即屬固定,無須如公教人員依後者計算得出之月退休所得上限還應再分10年平均調降。此亦為軍人年改法對於軍人退撫權益的衝擊,所以遠低於公、教年改法對於公、教人員退撫權益的衝擊之重要原因。真是「魔鬼總藏在細節裡」,非細繹不易察知!
[14] 猶需一言者,配合退休所得上限的設定,公、教年改法均明定:「本法公佈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佈施行時(按:即107年7月1日)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42]。此一與現職人員日後調薪「脫勾」之設計,對於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俸)之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生活尤為不利。
3.訂定最低保障金額
[15] 配合退休所得上限之規定,年改三法皆定有「最低保障金額」(俗稱「樓地板」)作為調降三法施行前已退休(退伍除役)人員退休所得的底線。軍人年改法係以該法施行日(107年7月1日)之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作為「最低保障金額」(按:即38,990元)。但原支領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按原支領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3]
[16] 公、教年改法則同以該法施行日(107年7月1日)之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及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作為「最低保障金額」(按:即14,890元+18,250元=33,140元)。[44]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經依各該年改法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重新計算後,如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領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依原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5]此外,因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與教師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除設定107年7月1日之退休得替代率上限外,同時設定自該日起,分10年逐年調降退休得替代率之各年上限(已如前述),乃更規定於該二法施行日前退休之公教人員,其每月所領退休所得經「調降優存利率」(詳次目)後之各年度月退休所得,亦不得低於依同法「附表三」所定「最末年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得出之金額(下稱「最末年保障金額」);但原領金額原即低於「最末年保障金額」者,仍依原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6]總之,退休公、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受有「雙層樓地板」之保障――「最末年保障金額」與「最低保障金額」,並以二者中金額較高者為削減之底線。[47]雖然如此,因軍人年改法所定之「最低保障金額」(38,990元)遠高於公、教年改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33,140元),亦為年改對於公教人員之影響遠大於對軍人之影響的重要原因。
4.限期調降優存利率
[17] 退撫舊制下,因其時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薪俸)偏低,以軍公教在職時之薪俸為基礎,計算得出之退休金難以維持其退休生活,故乃發明出一種變通形式的退休金。「優存利息」雖無退休金之名,而實為退休金之一部分。其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得以其「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全數金額;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以其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合計金額,存入在台灣銀行開設之專戶,以該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之1.5倍計付利息,72年以後更將存款利率固定為18%,是名「優惠存款利息」(下稱「優存利息」)。因之,僅具退撫舊制年資,或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始得依其舊制年資,享有「優存利息」
[18] 年改三法皆有明文,限期調降優存利率。首先關於擇領「月退休金」者,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其「一次公保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應分兩年調降至零。即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調降為9%,自110年1月1日起,調降為0%。惟經依法扣減優存利息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或「最末年保障金額」二者中之較高時,就該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應照年息18%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48]但依本法公佈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原即低於「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18%辦理優惠存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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