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7號 公佈日期:2018/07/27 解釋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立法者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 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系爭規定,與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其目的洵屬正當。 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 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 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 1 2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