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權益衡量等問題
一、在我國憲法體系下,違憲審查之論理程序,首應確認有無憲法上之權利因系爭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規定而遭侵害;如無憲法上權利因系爭法令規定而遭侵害,則該規定自無違憲可言。在有憲法上權利遭侵害之情形,另須考量該侵害是否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倘該侵害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本院可毋庸考量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應直接宣告其規定違憲。蓋正當法律程序(特別是「程序上正當法律程序」)為法治國家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最低要求,屬於法治國家憲法的基本內涵,而不待憲法明文規定。惟於本院認為系爭法令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亦得再進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分析,以確認該條之必要原則是否同時遭到違背;此等分析,有益於立法機 關在修改法律時,除得以依釋憲結論避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外,亦得避免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原則,以臻全面。另倘某一法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本院即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要件,審查該法令是否符合必要性之要求,自不待言。
二、有關正當程序部分:
(一)按「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理論上內涵,包括「實體上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 及「程序上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實體上正當程序」係指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制定規範及採行措施時,應有一定的實體界線;其目的在禁止國家透過立法行為或行政措施,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司法機關則透過其司法功能,以確保立法權與行政權不至於逾越此一界線。其原則與本院解釋常引用作為違憲審查準則之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相關。在我國憲法體系下,此等行政權與立法權是否不當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界線,屬於第二十三條規範之範圍。
(二)「程序上正當程序」則係在禁止國家以恣意的方式,並在未給予充分通知且在未賦予受影響之人民被聽取意見機會的情形下,剝奪其法律上保護的權利。故「程序上正當程序」之作用在確保相關的程序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此在我國憲法上雖無直接之明文規定作為基礎,然此要求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應遵循之憲法上基本原則,並無疑問。就「程序上正當程序」而言,另有「司法之正當程序」(judicial due process)、「立法之正當程序」(legislative due process)、「行政之正當程序」(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之說。所謂「司法之正當程序」,指法院審判前,必須先有已經制定的程序規則以供適用;且此等規則必須公正公平。[1]此等要求,在我國憲法體系,應屬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保障之範圍;蓋訴訟權之概念不僅限於接近利用司法救濟程序之權(access to judicial remedies),且包括享受公平與公正之司法程序之權。而所謂「立法之正當程序」,指國會必須遵循憲法及法定之程序以制定法律;如有違反,釋憲機關得予宣告無效。[2]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九九號解釋即曾針對憲法修正所必須遵守之原則予以解釋。其內涵,可認屬於「立法之正當程序」之一環。至「行政之正當程序」(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則係指行政機關所應遵守之「程序上正當程序」。[3]本號解釋即係涉及行政上正當程序。惟其所使用者為「正當行政程序」一詞(參見解釋理由書第四段對此之闡釋)。
(三)多數意見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認其內涵應視所涉及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且認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影響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等基本權利,故都市更新程序(包括更新事業概要及更新事業計畫之申請及核定)所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應包括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及維護其權利之機會;其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階段,更應進行嚴格之聽證程序(包括言詞辯論及主管機關說明採納與不採納之理由)(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四段)。多數意見雖未說明「正當行政程序」(即本意見書所稱「行政上正當程序」)與其所稱之「正當法律程序」之關係;然由相關文義可知,其所稱「正當行政程序」應為「程序上正當程序」之一環。多數意見有關正當行政程序要求之內涵,基本上著重於利害關係人被聽取意見之機會(the right to be heard)及在充分訊息下做成決定(informed decisions)之權。此亦屬前述第七號一般意見所要求使受影響者享有真正磋商之機會及給予受影響者充分、合理之通知等要求。本席對此敬表同意。然本席認為,除多數意見所列之正當程序內涵之外,本條例另應將前揭「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中所規定之「衝擊評估」及「替代方案」兩項重要內涵,納入「正當程序」之論述中。
(四)有關「替代方案」部分:「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第32段強調,國家應優先考量將遷離家園降至最低可能性之其他方案(State must give riority to exploring strategies that minimize displacement.)。第38段亦強 調,國家應充分探究替代驅離家園之所有可能方案(States should explore fully all possible alternatives to evictions.)。我國釋憲機關對此等重要之正當法律程序內涵,不應視而不見。在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下,本條例應要求都市更新之實施者提出減少對不同意都市更新者產生影響之各種替代方案;並應規定此等替代方案應經充分揭露,且經充分辯論;主管機關於核定程序中,亦應對替代方案為周詳之審查與審慎且充分之考量,以減低對人民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之衝擊。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