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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9號
公佈日期: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三、主管機關依職權核定之事業計畫,若變更部分屬核心內容時,實施者應再取得法定比率之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繼續執行
民辦都更之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與實施者為契約關係,所有權人就實施者所擬定之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內容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當核心內容變更時,應再行協商取得契約雙方之合意,以符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基本原則。主管機關依實施者之申請核定事業計畫,固得基於行政裁量權變更事業計畫內容,於核定前無須再行取得所有權人與(或)實施者之同意,核定處分對於實施者及所有權人均發生拘束力,該都更個案如繼續執行,必須按核定內容為之。惟核定之內容與申請內容相異,倘若所有權人及實施者不願或不能再繼續執行,諸如主管機關對於容積率之高低於法定範圍內有裁量權,如裁量之結果,顯低於實施者擬定、經法定比率所有權人同意之預定被容許之容積率,致增加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之更新費用提高、或將受分配之建築物面積減小不敷使用目的、實施者應獲利益顯然下降等,實施者與所有權人自得經由合意而停止該都更案之繼續進行,主管機關對於其核定之事業計畫並不當然得強制實施者據以實行[6]。倘僅部分所有權人不同意該核定後事業計畫之實施,因所有權人原出具之同意書內容已有變更,除所有權人之不同意為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外,應再徵詢同意,達法定同意比率後,實施者才得繼續執行。實務上認實施者得逕依主管機關依職權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實施,無須再取得所有人之同意,違反民辦都更實施者與所有權人間為契約關係之本質。
四、空白授權書非有效同意書
同意書為所有權人對於實施者擬定之「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之內容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以同意權人對於概要或計畫之內容知悉為要件(informed Consent)。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民辦都更個案,權利變換計畫攸關所有權人於都更完成後新建物取得之位置、面積、價值、費用分擔等,為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參與該都更個案之核心考量因素,事業計畫之提出應涵括此部分內容。都更條例規定,實施者於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後,再依核定內容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無須再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則所有權人對於事業計畫內容所為之同意意思表示如同空白授權書,能有效乎[7]?
五、依都更條例第二十二條之ㄧ規定重建者,其重建範圍應限於回復災難發生前之原狀
都更條例第二十二條之ㄧ有關所有權人之人數、面積同意比率及比例計算基礎均予降低之規定,係立法機關參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二規定,以適用範圍限於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經主管機關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又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之規定,固具迅速有效解決重建之困難,避免危害擴散以維護公益之意義。然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重大災難發生後,使建物受毀損者能迅速回復災難發生前之生活秩序之需要而定,則其重建範圍自應限於回復原狀以符需要。系爭規定使重大災區建築物毀損之所有權人,無須取得同為土地共有人之其他幢(或棟)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即得依都更條例之規定重建,與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及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其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民法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之共有人行使共有權之基本原則不符。是類此例外之例外規定,自宜從嚴解釋,明定重建範圍限於回復災難發生前之原狀,以避免因都更容積率之擴大,至都更區與非都更區之共有人建物區分所有權之比例變更,造成實質權利之不公平。況依此規定辦理都更後,因都更區與非都更區之土地仍為共有關係,則於非都更區共有人於其等建築物有實施都更之必要時,依現行法規定,其同意比率之人數與面積計算基礎仍為全體共有人,又將因已都更區之所有權人之總人數增加而提高其困難度。
六、結語
民辦都更單元之劃定並不以在經主管機關劃定為都更區為必要[8],少數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又將因都更個案之實施而必須受到限制甚至侵害,因此主管機關就實施者提出之計畫概要、計劃事業為審議時,必須由適當之組織依正當行政程序為審查決定,確保該個案是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實施,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係知悉計畫概要、計劃事業之內容而為該意思表示。又參與民辦都更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於都更個案進行中,契約當事人對等原則應被遵守,現行都更條例未作區分,公辦、民辦都更均適用同一規定,至民辦都更個案發生多數所有權人與少數所有權人對立、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對抗之紛擾層出不窮,造成社會問題,根本解決之道有賴立法機關就都更條例為全盤之考量、修正,依公辦、民辦都更法律性質之不同為完整之規定,使土地及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對其應有權益之將獲得保障無疑慮而積極參與配合,實施者得據該規定公開、公正完成個案之規劃執行,獲取合理之報酬,為都更政策成敗之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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