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家事調查官工作內容
在我國法院審判實務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與兒童少年及婦幼之權益關係最為密切,其案件也息息相關,的確需要統合處理一家庭所衍生之少年及家事事件。為了回應民意之要求及社會急速變化之需要, 98 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初稿, 99 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同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並附帶二項決議 : 一、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二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二、家事事件法草案,請司法院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並在 101 年 6 月 1 日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並引進家事調查官制度,協助法官調查、解決子女監護權判決等家庭紛爭,考選部因此配合研議,在司法人員特考增設三等家事調查官類科,家事調查官係法院為釐清家事紛爭之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參考日本法制創設的制度,家事調查官應依據法官的命令,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協助法官分析個案的情況,或引入適當社會資源,以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任用資格等同公務員。
用人機關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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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家事調查官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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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司法院召開第三次會議。會中達成之重要共識,將在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 ( 共識內容如下 ) :
( 一 )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配置,依人事處所擬之預定員額配置表處理。
( 二 ) 、考量基地完整性及應訊便利性等因素,持續積極尋覓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之最適地點。
( 二 ) 、臺中高分院及花蓮高分院完成「於臺灣中部、東部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評估報告」。
而按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員額表」中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在二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家事調查官需求員額為 50~20 人;每年受理案件一萬件以上未滿二萬件者,為第二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家事調查官需求員額為 25~10 人;每年受理案件未滿一萬件者,為第三類少年及家事法院,其家事調查官需求員額為 13~5 人。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地區包括高雄市三十八行政區,每年訴訟程序之受理案件約 4~5 萬件看來, 若司法院能按照立法院 100 年決議,五年內陸續成立北中南東四個少年及家事法院,近年將會有不錯的需求名額。
由於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因購置土地變更計畫受到影響 ( 原預定購置之林口用地,變更計畫改為新莊土地 ) ,造成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時間延宕,間接影響到 105 年家事調查官招考名額。雖然 105 年沒有招考家事調查官,但少年及家事法院後續仍是有眾多 名額的需求,只是延遲反應在後續各年度,有志應考家事調查官考試之考生還是要做好準備,迎接後續招考的美好機會。
家事調查官分發與福利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設調查保護室,置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若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家事調查官職等相當高可達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職等優於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的六至八職等,而家事調查官若擔任主任調查保護官將可至簡任第十職等。
薪資福利介紹
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二十七之二】支給,若再加上俸額每月約可領到 55000 元待遇,另工作上當事人若無法到法院時就會有出差的需求,故再加上出差費 (500 元 / 日 ) 及加班費,整體薪資是相當不錯的。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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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26,210 元 | 約 23,755 元 | 約 49,965 元 | ||
通常受訓期滿後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
26,210 元 | 約 30,095 元 | 約 56,305 元 |
一般家調官的待遇,若是加上了加班費或出差費,可達 6 萬多元。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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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第1、3 階段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共分 3 階段,其中第 1 階段及第 3 階段為專業訓練,合計約為 9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第 1 階段:約 7 週專業訓練,於法官學院研討法律、調查、實務相關學科智識及學習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及赴相關機關(構)參訪學習,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其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涵蓋如下: 1.會談與訪視調查技巧。 2.家事相關法令。 3.工作倫理。 4.與法官之互動及與其他專業之分工及資源連結。 5.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 6.案例研討。 7.機構參訪。 (二)第 2 階段:約 7 週,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實務見習及試辦案件;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之,受訓學員應在指派人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分派之案件。 1.由實務訓練機關或指定學習法院,指派工作經驗及品德操守俱優之法官或適當人員,負責指導受訓學員。 2.學員應遵守實務見習法院之一切例規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3.學員於見習期間觀摩學習家事調查相關業務。 (三)第 3 階段:約 2 週,返回法官學院綜合研習。其內容含辦案心得專題演講或座談、家事調查案例及實務綜合研討等,並得以測驗或實作方式考評學習效果。 |
訓練津貼 | (1)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 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