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根據1933年《兒童和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少年指14-17歲的人;根據1925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少年指未滿18歲的人;根據1961年《工廠法》〔Factories Act〕,少年指超過強制入學年齡但未滿18歲的人。另據1973年《刑事法院權力法》〔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 Acts〕,刑事法院〔Crown Court〕或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均不得對17歲以下之少年處以監禁。對於21歲以下者,除非法院認為沒有其他更為有效的處置手段,否則任何法院亦不得對其處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