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rk-Antwerp Rules,《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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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York-Antwerp Rules,《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中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解釋:1860年9月,歐洲主要航運國家的代表在英國的格拉斯哥〔Glassgow〕舉行有關共同海損問題的會議,制訂了一項被稱為「格拉斯哥決議」的理算規則。該決議後經1864年在英國的約克〔York〕和1877年在比利時的安特衛普〔Antwerp〕舉行的會議修訂,於1877年定名為《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該《規則》又先後於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修訂後,為各國航運界和保險界廣泛採用。此後,國際海事委員會又分別於1990年和1994年對該《規則》予以修訂,以使適應航運事業的發展。雖然該《規則》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而僅具國際慣例性質,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但一經採用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該《規則》歷經一百多年的發展和完善,已為國際航運界、保險界普遍接受,成為國際上適用最廣泛、最重要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由於該《規則》雖經每一次修訂後形成新規則,但舊《規則》並不因此而廢止,故形成了多個文本並存的狀況,為示區別,在《規則》前冠以修訂年份,當事人可擇任一文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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