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約13世紀時在英格蘭確立了那些被召喚至議會中給國王作顧問者必須為獲男爵封號的人的慣例。因此,收到召至議會令且就職者即獲得了世襲權;由這種令狀產生的男爵被認可。理查二世〔Richard Ⅱ〕引進了現在使用的產生男爵的通常方式,即通過蓋有國璽〔Great Seal〕的開封特許狀〔letters patent〕產生。然而,貴族院〔House of Lords〕的議員們,無論是神職議員還是世俗議員,仍然收到由御前大臣署的王室書記官長〔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代表女王簽發的召至一個新成立議會的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