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summons,(1)傳票;傳喚令<br>(2)待裁定之事項,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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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writ of summons,(1)傳票;傳喚令
(2)待裁定之事項
中文:(1)傳票;傳喚令
(2)待裁定之事項
解釋:〈英〉
(1)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訴訟時應原告請求籤發的旨在通知被告有關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強制被告出庭應訴與答辯的令狀。簽發這種令狀是訴訟的第一個步驟。除了在遺囑檢驗之訴〔probate actions〕中該令狀不能由地區登記處〔district registry〕簽發外,在其它訴訟中均可由中央辦公處〔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個地區登記處簽發。在海事訴訟〔admiralty actions〕中無論對物還是對人令狀〔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記處〔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個地區登記處簽發。傳票由正文、備忘錄和簽收〔indorsement〕三部分組成。正文部分包括標題(即標明案卷編號、法院、法庭的名稱及必要時法官的名字)、命令(該部分命令被告出庭應訴)和結尾(說明簽發日期與地點)三部分組成。備忘錄部分載明令狀必須被送達的時間和被告出庭的地點。根據英格蘭《最高法院規則》,傳票在簽發之前必須附註下列事項:(a)訴訟請求的內容或其性質之概要,以及謀求的救濟方式;(b)若訴訟請求僅僅是一種債或確定之債,則應載明債之數額與訴訟費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償還了債務則終止下一步的訴訟程序;(c)若訴訟請求系土地佔有方面的,則應載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還應載明是否該房產的估價〔rateable value〕超過了在大倫敦市〔Greater London〕為400英鎊及在其他地區為200英鎊的價值;(d)若是恢復貨物佔有之訴則應載明貨物價值。傳票上也須載明原告律師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請律師則應載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達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訴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應訴,比如遺囑執行人,則應載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傳票上載明的是請求報賬之訴,則根據英格蘭《最高法院規則》〔R.S.C.〕可以申請一個簡易報賬令〔summary order for account〕。在遺囑檢驗之訴中,傳票上須載明原、被告雙方利益之性質及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的主事官簽署的備忘錄,表明為詢問而製作給他的令狀以及在他那裡存放有兩個副本。在海事對物訴訟〔Admiralty actions in rem〕中,傳票是以一種特別形式製作的,命令船東或其他財產所有人出庭,並且在傳票簽發之後的任何時間都可簽發一個授權扣船令。傳票的送達與扣船令同時生效。傳票生效的時間是簽發後12個月內,但是若在該時期內送達未生效則可經有關官員蓋印後續延6個月。若有幾個需送達傳票的被告,或者一個被告下落不明,或存在類似理由,則可以簽發一個或多個同時生效的令狀〔concurrent writs〕以便利送達。
(2)在《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之前,遺囑驗證法院有權通過向某一高級法院發佈一個事項指令來使得訴訟中產生的事實問題由陪審團裁斷,文書中所包含的事項便稱為「a writ of su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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