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適用於不動產訴訟中請求回復土地佔有的一種普通法上的令狀。其旨在回復被他人非法剝奪的原告或其被繼承人的土地佔有權。這種令狀僅僅將土地佔有回復到原來的狀態,而不對土地的財產權歸屬作出決定。在令狀中通常根據被非法佔有土地轉移次數的不同而載有不同的內容。若非法佔有土地者僅轉讓了一次土地或由其繼承人繼承了土地,則這種回復土地佔有令被說是「in the per」,由於訴稱被告(受讓人或繼承人)是從原非法佔有土地者那裡獲得土地佔有的;若非法佔有土地者轉移(包括轉讓和繼承)兩次土地,則這種回復土地佔有令被說是「in the per and cui」,由於訴稱被告(第二受讓人)是從第一受讓人那裡獲得土地佔有的;若被非法佔有的土地被轉移(包括轉讓和繼承)兩次以上,則這種回復土地佔有令被說是「in the post」,由於僅訴稱被告是在原非法佔有土地者之後佔有土地的。1833年回復土地佔有令在英格蘭被廢止,但美國的一些州仍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