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包括兩種情況:1僱員在其受雇工作範圍內完成的作品;2某些特定種類的委託作品,當事人書面約定將其視為僱傭作品。根據美國版權法,僱傭作品的「作者」為僱主或委託人,由其享有作品的版權。對於第二種情況,美國版權法規定是指:專門用作集體作品〔collective work〕的組成部分、電影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audiovisual work〕的組成部分、翻譯作品、增補作品、編輯作品、教材、考試、考試的答案材料、地圖作品而受命或受委托創作的作品,並經當事人在書面文件中明確約定將其視為僱傭作品。亦作「work for h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