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中世紀通行於不列顛島的一部分即威爾士地區的習慣與法律的總稱。公元5世紀,威爾士被使用愛爾蘭語言的民族佔領。當時,威爾士僅有習慣法。10世紀時,威爾士國王賢者豪厄爾〔Howel the Good, 910-950〕曾將當時的威爾士習慣匯纂成了一部習慣法典,以後的幾代國王不斷對其進行增補和重編,遂成為通行於全威爾士的處理部落以及個人之間關係的準則。威爾士各諸侯國之間的法律雖略有差異,但威爾士是一個法律統一體。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征服了威爾士。1284年的《威廉法》〔Statutum Walliae〕宣佈威爾士附屬於英格蘭王國,並按照英格蘭的模式,在那裡建立了6個郡。但是,《威廉法》並沒有影響到管轄威爾士邊疆地區的貴族,他們要求其所繼承的種種特權得到承認。1354年,法律規定威爾士邊疆的貴族應服從英格蘭王權,而不是威爾士君權。一般而言,威爾士地區的司法在各個管轄區內分別進行,來自威斯敏斯特的英格蘭王室令狀在威爾士並未得到適用。即使在適用《威廉法》的地區,法律的實施也不統一。1400年格倫道爾〔Glendower〕叛亂之後,威斯敏斯特的英格蘭議會通過了大量的法律來限制威爾士人在英格蘭的權利和特權,並在許多方面降低威爾士人的地位。1536年的《威爾士法律法》〔Laws in Wales Act〕實現了威爾士與英格蘭的統一,並將英格蘭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特權賦予威爾士人,規定威爾士的土地可以根據英格蘭法進行繼承、司法審判採用英格蘭的模式及使用英語等。1542年的《威爾士法律法》規定在愛德華四世時期設立的威爾士樞密大臣法庭及樞密院禁止私自分封;宣布所有與英格蘭的習慣相牴觸的威爾士的古老習慣和法律為非法;廢除子孫對無遺囑死者財產的平均繼承製,而代之以長子繼承製;規定所有的法律訴訟都必須使用英語等。到17世紀,該法已成為阻礙社會進步的力量,於1688年被廢止。由於威爾士語在威爾士地區繼續被使用,並且由於威爾士與英格蘭存在著宗教上的顯著差異,故自19世紀晚期始,出現了一些涉及威爾士的特別立法。1919年,威爾士衛生部的設立是對威爾士的第一次重要授權。二戰期間及戰後,許多政府部門把威爾士看作一個單位,並在那裡設立了一些職能部門。1951年,威爾士事務部長被任命;1964年,又設立了負責威爾士事務的國務大臣職位。除了一些特別的法律中對威爾士作出特別規定之外,如果法律未作相反的規定或說明,所有法律文件中的「England」都包括威爾士在內,表明二者在私法、刑法及程序法方面沒有什麼差異。1942年《威爾士法院法》〔Welsh Courts Act〕使得在威爾士法院中使用威爾士語合法化;1967年的《威爾士語言法》〔Welsh Language Act〕規定,在威爾士進行的所有法律訴訟中都可以使用威爾士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