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戰爭權」是非憲法上的大眾化用語,指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戰爭直至勝利幾乎無限制的權力。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可能是用war power這一單數形式包含戰勝敵人各種權力的第一人,美國最高法院於1875年採納了這一用法。它的範圍包括國防的各個方面,如保護戰爭物資和武裝部隊人員免受傷害和危險。雖然國會擁有宣戰權,但總統作為總司令對於包括戰略戰術在內的作戰擁有最終權力。戰爭權必須是一項不受任何人的干預和阻礙的支配權力。只有當政府遭受緊迫的、現實的危險時,政府才有理由根據「戰爭權」直接干預自由和財產以及減少對自由的憲法保障。在美國,對戰爭權最激烈的爭論一直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國會沒有正式宣戰時總統把軍隊投入戰爭的程度或總統作為總司令在沒有國會授權情況下從事軍事行為的程度;二是憲法其他條款限制戰爭權範圍〔reach of war power〕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