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不同國家之間或者統治者之間,或者同一國內不同當事方之間通過武裝力量進行的敵對性衝突。根據美國憲法,只有聯邦政府擁有對外宣戰權。當處於戰爭狀態時,法院准許聯邦政府採取特別措施,這些准許導致政府壓制政治異議和其他在平時不合憲的行為。在聯合王國,宣戰權是國王特權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對於是否存在戰爭狀態,以代表王室政府的國務大臣的昭證文〔certificate〕為準,而不論實際的敵對狀態是否終止。 (2)指相對立的各方之間的爭議或競爭,如「價格戰」等。 (3)如「America's war against drugs」。